作者 劉虎
“庭審中,指居多名被告人均稱指定居所是廣西跪人間地獄,可想而知指定監(jiān)視地是玉林多么恐怖!”近日,涉黑審中廣西玉林市容縣法院審理的案庭廣東省廉江市胡寧輝等人涉黑案被告人胡寧輝上訴稱,本案的多名地獄調查指定居所實質上是私設的刑堂。在指定居所,被告逼供辦案人員不受監(jiān)督的人下人間人實施了長達七個月的刑訊逼供。
“包括胡寧輝在內的求對啟動全部被指定監(jiān)視居住的人員,都是偵查哭天喊地要離開指定居所進入看守所。”該案數(shù)名辯護律師說。刑訊
原夢幻水鄉(xiāng)景區(qū)內的指居夢幻水鄉(xiāng)賓館,是廣西跪胡寧輝黑社會案的兩個“指居”場所之一。劉虎 攝
01
被跨省抓捕的玉林“黑社會組織”
廉江市是廣東省轄縣級市,由湛江市代管,涉黑審中位于雷州半島北部,瀕臨北部灣,與廣西接壤。廉江是傳統(tǒng)農業(yè)大縣和工業(yè)強縣,盛產水果,號稱“百果之鄉(xiāng)”,其電飯煲產量占全國3成以上,是“中國電飯煲之鄉(xiāng)”。
胡寧輝1976年7月出生于廉江市,做過鄉(xiāng)村教師,曾在廣西南寧開辦餐廳“輝記青島啤酒扎啤美食城”,并接受過廣西電視臺“八桂新風采”欄目的采訪。2022年6月18日,胡寧輝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被廣西玉林市公安局跨省抓捕。
接受廣西電視臺采訪時的胡寧輝。圖據網絡
2023年10月19日,在廣西容縣法院作出的“(2023)桂0921刑初28號”《刑事判決書》中,胡寧輝成了“黑老大”。作為一號被告人,胡寧輝被一審認定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綁架罪,聚眾斗毆罪,妨害公務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非法采礦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共十宗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然而在這些罪名中,并沒有其被立案抓捕時涉嫌的敲詐勒索罪。
胡寧輝涉黑案一共有33名被告人,其中24人被一審判決涉黑。33人中,有4人是胡寧輝的親屬,其中3人被判涉黑。
胡寧輝的侄子胡海涌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十個月。
胡智輝、胡仁輝、胡禮輝是胡寧輝的堂兄弟。根據一審判決,胡智輝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非法采礦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胡仁輝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胡禮輝犯故意傷害罪、非法采礦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
容縣法院。劉虎 攝
一審判決認定,2007年7月19日,胡寧輝以親屬被李杰才騙去參與傳銷為由,糾集龐萃茂、劉付壽才、李廷龍等人綁架李杰才,并向其家屬索要了30萬元贖金。后涉案人員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但未被追究刑責。胡寧輝及其犯罪團伙通過綁架積累了經濟資本,并大大提升了社會影響力,吸引了眾多社會閑散人員前來投靠。自此,以胡寧輝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
2006年至2019年,胡寧輝吸納家族人員、社會閑散人員,在廣東廉江市石角鎮(zhèn)、廣西陸川縣古城鎮(zhèn)等地,通過接收他人“六合彩”外圍賭注或“抓攤”等方式開設賭場、非法采礦或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攫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
該組織為非作惡,在廣東廉江市與廣西陸川縣交界地區(qū)先后實施綁架犯罪1起、聚眾斗毆犯罪1起、妨害公務犯罪1起、開設賭場犯罪2起、尋釁滋事犯罪5起、非法采礦犯罪1起、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犯罪1起、故意傷害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對兩廣交界的石角鎮(zhèn)、清湖鎮(zhèn)的群眾形成強大的心理威懾,嚴重危及當?shù)厝嗣袢罕姷娜松怼⒇敭a安全,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惡劣的社會影響。
在一審中,胡寧輝等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了異議。容縣法院在一審判決中稱,本案由廣西玉林市中級法院指定由該院審理,故該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予以駁回。
胡寧輝等人不服一審判決,已向玉林中院提出上訴。
02
被“指居”人員哭天喊地要進入看守所
“在一審庭審中,33名被告人均當庭陳述在本案偵查階段遭到不同程度的恐嚇、誘供或吊打、拗腰等刑訊逼供。多名被告人還當庭下跪,求檢察人員對偵查人員的刑訊逼供和誘供行為進行調查。”胡寧輝的家人說,33名被告人陳述了關于刑訊逼供的時間、地點、方式、人員等信息,辯護人也兩次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但一審法院未對多名被告人被刑訊逼供問題進行實質審查,嚴重影響了本案的公正審判。
胡寧輝家人稱,在“指居”期間,辦案人員拉背部有傷的胡仁輝去向其他嫌疑人展示,說不配合就是這個下場,還安排其他人為胡仁輝擦藥。辦案人龐智每天拿藥過來,讓胡智輝幫胡仁輝擦藥,同案的嫌疑人劉付壽才、劉付寧賢、劉付炎、劉付玉勝、羅漢毅、胡禮輝都有幫胡仁輝擦過藥,均可以證明胡仁輝背部的傷是在指居點遭受刑訊逼供所致。
“胡仁輝在開庭的時候想把背部的傷露出來給大家看看是新傷還是舊傷,有撩起一半衣服,卻被法官阻止,但是眾旁聽家屬還是都看到那紅一大片的傷口。公訴機關讓入所體檢醫(yī)生做假材料說胡仁輝這是以前干農活時留下的舊傷,胡仁輝的辯護律師提出讓胡仁輝去體檢,法院也不認同,認為沒有必要,給駁回了。”
《起訴書》顯示,胡寧輝于2022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玉林市公安局變更為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俗稱“指居”),同年12月18日被容縣檢察院決定“指居”,到2023年1月19日被執(zhí)行逮捕,一共被“指居”了7個月之久。胡寧輝等涉案人員分別被監(jiān)視居住于玉林市福綿區(qū)江口水庫原夢幻水鄉(xiāng)賓館、玉林市玉州區(qū)仁東鎮(zhèn)鶴林村原豐強電子有限公司。
原豐強電子公司現(xiàn)已變成一家精神病醫(yī)院。劉虎 攝
胡寧輝等涉案人員家屬稱,玉林警方偵查人員葉東、陳占偉、黃俊華、龐展宏、權新林等故意不將胡寧輝等人送到看守所,惡意規(guī)避監(jiān)督,將胡寧輝等人變相非法拘禁長達7個月。在此期間,偵查人員實施了嚴重的刑訊逼供。
胡寧輝在庭審中稱,在原夢幻水鄉(xiāng)賓館“指居”期間,根本不是人過的生活,他被戴著手銬和腳銬睡覺,根本無法正常休息,每天吃發(fā)霉發(fā)爛的食物,身體被折磨得輕了30斤。黃俊華威脅胡寧輝要吊死他,還不用負責任,死后叫法醫(yī)泡胡寧輝的尸體,并通過拗腰的方式對胡寧輝進行折磨,將他掛在墻上2米多高處,逼他認罪。黃俊華還讓權新林將其褲子脫掉,用打火機的點火器電其生殖器。
胡寧輝的親屬稱,胡寧輝被帶回廉江市石角鎮(zhèn)指認現(xiàn)場時,他們親眼看到胡寧輝遭到了黃俊華的毆打。
多名被告人在庭審中稱,關于黑社會的相關供述都是假的,都是偵查人員通過刑訊逼供讓他們簽字的,或者誘騙他們簽字的,不是他們的真實意愿。黃俊華還說,“沒有我黃俊華得不到的口供!你如果不簽,我就讓你的慘叫聲響徹整棟大樓。”他們是在無法忍受疼痛和在巨大的精神強制下,被迫簽下的有罪供述。
旁聽庭審的被告人家屬稱,在庭審過程中,各被告人多次描述在指定居所受刑訊逼供的事實與細節(jié),強烈要求調取在指定居所及附近派出所進出的監(jiān)控視頻、出勤登記表等資料,特別是胡寧輝2022年8月26日訊問筆錄的相關同步錄音錄像等,然而以上材料均無法找到。在律師的強烈要求下,公安機關以《情況說明》的方式稱這份同步錄音錄像因為機器故障沒有保存成功,監(jiān)控視頻因為電腦僅保存3個月的視頻而已經被覆蓋,登記表因為管理不善己經丟失,辦案人員已經全部解散調回各自單位了。
“對這種故意丟失、毀滅對嫌疑人有利證據的行為,律師氣得渾身發(fā)抖。旁聽的親屬也氣憤難平,欲哭無淚。”
庭審中,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要求檢察機關出示胡寧輝及其他涉案人員進入指定居所前的體檢報告,但檢察機關無法出示相關證據,僅簡單口頭說明相關材料已經丟失,并出示了一份由偵查人員黃俊華制作的《情況說明》。
“黃俊華是刑訊逼供的實施者,檢察機關卻讓其負責制作《情況說明》自我否定其罪,這是多么荒謬的做法。”一名辯護人表示,偵查機關、檢察機關無法提供同步錄音錄像的理由是設備壞了、時間久被覆蓋了,這個被中國司法界視為“流氓無賴”的理由赤裸裸地出現(xiàn)在本案中。
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請求,一審判決認為,綜合公訴機關提供的詢問筆錄、體檢材料等其他證據分析,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偵查階段的供述系非法取得”沒有依據,申請排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對胡寧輝的辯護人申請調取指定監(jiān)視居住點環(huán)境信息的請求,一審判決認為,指定監(jiān)視居住點的相關環(huán)境信息與本案的定罪量刑沒有直接關聯(lián),無必要調取。
“根據法律規(guī)定,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在辦案場所,指定居所本質上是住所而不是辦案場所,偵查機關在非辦案場所取得的訊問筆錄屬于非法獲取,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一名辯護人認為,一審法院未對偵查機關違法“指居”和刑訊逼供等問題進行審查和處理,錯誤認為本案不存在刑訊逼供,嚴重影響公平審判,最終導致錯誤判決。
筆者近日來到原夢幻水鄉(xiāng)賓館大門口看到,“夢幻水鄉(xiāng)”四字已被鏟除,原夢幻水鄉(xiāng)景區(qū)已變?yōu)樗畯S,保安不準外人進入。筆者檢索發(fā)現(xiàn),有抖音網友稱,“疫情時候這里關押過犯人。”原豐強電子公司則已經變成了一家精神病醫(yī)院,大門口有工人正在裝修。
03
一場因鄰里糾紛引發(fā)的沖突
在本案的33名被告人中,姓“劉付”的有11人,占被告人總數(shù)的1/3。這個復姓無法在《百家姓》中查到,人數(shù)僅10多萬,主要分布在廣東廉江市、化州市和廣西陸川縣兩省三縣市交界處。當?shù)厝烁嬖V筆者,劉付姓與其他姓氏居民相互通婚往來,很多都是親戚,相處融洽。
廉江市石角鎮(zhèn)的劉付宗祠。劉虎 攝
一審判決認定,2002年10月18日,胡寧輝、胡智輝、胡仁輝、胡禮輝等胡姓村民認為劉付純基、劉付碧基兄弟占用村里的道路建造豬舍,經商量后決定拆除該豬舍。當日,胡寧輝等人持鏟、鋤頭、水管等工具到劉付純基、劉付碧基的豬舍處后與劉付純基、劉付碧基等人發(fā)生沖突。沖突中,胡寧輝等人用鐵鏟、鋤頭、棍等工具毆打劉付純基、劉付碧基。經鑒定,劉付碧基為重傷二級,劉付純基為輕傷。
容縣檢察院《起訴書》顯示,事后胡寧輝、胡智輝、胡仁輝、胡禮輝被廉江市警方先后執(zhí)行拘留、逮捕、取保候審,但未受到刑事處罰。因胡姓在當?shù)貙傩⌒眨瑒⒏缎帐谴笮眨鷮庉x等人此舉“以小犯大”,在當?shù)厣鐣蠘淞⒘恕皭骸钡耐?/p>
胡寧輝的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胡寧輝等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田頭村委會為拆除豬舍引發(fā)沖突事件出具的《證明》。受訪者提供
首先,本案中胡寧輝等人已被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玉林市公安局在沒有依法立案的情況下對胡寧輝等人進行偵查,相關偵查活動和收集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不應就本案對胡寧輝等人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資料顯示,2002年10月29日,廉江市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2003年8月4日,廉江市檢察院作出《退案函》,指出經二次退案補充偵查,仍然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并將案件退回給公安局,建議作撤案處理。劉付純基、劉付碧基向廣東省公安廳等部門信訪,廉江市公安局根據上級要求,經核查后作出了《關于劉付純基劉付碧基被傷害案的答復》,認定胡寧輝等人故意傷害的證據不足。
其次,劉付純基的《法醫(yī)門診檢驗報告書》所附照片無法確定是其本人;本案案發(fā)時間為2002年10月18日,檢驗時間為10月21日,相距3天時間,大大超過了規(guī)定的24小時,不排除傷是因為其他原因導致的,也無法確認劉付純基的傷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有合法資質,鑒定地點不明確,《法醫(yī)門診檢驗報告書》真實性存疑。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劉付純基的兩份診斷證明,但出具時間是2000年10月21日,早于案發(fā)時間,且所記載傷情與檢驗報告記載的傷情不相符,明顯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
第三,玉林警方在2023年3月委托鑒定的劉付碧基《法醫(yī)臨床醫(yī)學檢驗報告》,所依據的病歷材料不是劉付碧基本人的,該鑒定不具有真實性。鑒定時間距離案發(fā)時間已逾20年,不排除被害人因其他原因受傷的可能性。另外,在案證據顯示劉付碧基的損傷是顴骨骨折,而不是眼球。該鑒定報告以劉付碧基的眼球損傷為由評定其傷情為重傷二級,該鑒定結論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
第四,胡寧輝等四人均反映本案相關有罪供述不是他們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偵查人員通過毆打、威脅、恐嚇等非法方法取得的,且四人供述相互矛盾,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事實明顯缺乏有效證據基礎。本案被害人的陳述前后矛盾且屬于孤證,證人證言亦自相矛盾且與其他證據相矛盾,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胡寧輝稱,“黃俊華對我說,要立你黑社會的案子,沒有故意傷害是不成的。因我不愿按照偵查人員要求進行供述,黃俊華通過拗腰的方式對我進行折磨,當天共拗腰4次,每次十幾分鐘。拗腰結束后我還是不愿按他們提供的內容錄口供,黃俊華遂指揮龐展宏、柳晨雨、陳占偉用手銬將我吊在墻上,陳占偉用力踩鐵環(huán),導致我的身體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我實在受不了偵查人員的惡劣手段,同時擔心自己的手臂會壞死,被迫同意按其要求錄口供。因手指受傷嚴重,寫字有困難,我只能用三根手指書寫簽名,在筆錄上的簽字是歪歪扭扭的,且比平常的簽字大很多。龐展宏在十幾天后發(fā)現(xiàn)簽名不正常,要求我重新簽該份筆錄,我不同意,龐展宏便打電話告訴黃俊華,黃俊華說不簽字就吊。我害怕再次遭受吊打,被迫違背意愿重新簽了該份筆錄。”
第五,劉付純基、劉付碧基的過錯行為是導致本案沖突發(fā)生的直接原因。二人占用村道違章建豬舍,影響胡姓群眾出行,村干部多次做工作,石角鎮(zhèn)國土所、廉江市國土局等有關部門亦向二人發(fā)出《停建證》,要求自行拆除,但二人拒不拆除。二人不顧村干部的勸阻,持刀追砍胡姓群眾,是事件發(fā)生的最主要、最直接原因,二人應對該事件負責任。
劉付純基兄弟占用村里的道路建造豬舍原址。劉虎 攝
04
一起因傳銷引發(fā)的綁架案
在胡寧輝涉黑案中,綁架案被法院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的標志性事件”。一審判決認定,2007年,胡寧輝組織劉付華威等人綁架李杰才并勒索30萬元,自此以胡寧輝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
判決認定,胡寧輝認為龐翠翠和劉付燕玲被李杰才騙去,參與傳銷,便指使二人的哥哥龐萃茂、劉付壽才等人將李杰才從家中抓出來,索要錢財。劉付壽才等人將李杰才帶到陸川縣古城鎮(zhèn)清耳村委會新垌村不同的山嶺,逼迫李杰才跪在地上或跳入土坑內,并向其家屬索要30萬元。李廷龍等人到指定地點取走30萬元現(xiàn)金后,將李杰才釋放。之后,劉付壽才、李廷龍、龐萃茂、劉付立海、劉付華威、劉付錦賢、劉付強先后歸案但又被釋放。
辯護人認為,本案中無合法有效的證據,用于證明胡寧輝參與綁架犯罪活動。
首先,陸川縣古城派出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記載的內容不符合實際情況,時間“穿越”了。該《受案登記表》顯示,本案報案人為李杰才的妻子劉小瓊,報案時間為2007年7月19日12:50。劉小瓊報案稱李杰才在古城鎮(zhèn)八角村被10名男子綁架了,并索要30萬元。李杰才胞兄李智才的證言稱,2007年7月19日下午2點,李杰才打電話給他,說已經和對方談好了,要30萬元贖金。由此可見,得知涉案人員索賠30萬元的信息至少在當天14時之后,但《受案登記表》記載的時間是12:50,顯然不具有真實性。
其次,李杰才的《詢問筆錄》顯示,他的妻子去古城派出所報案,但沒有立案,后來去清湖派出所報案才立案。據此可知,古城派出所的《受案登記表》是虛假的,本案尚未刑事立案,公安機關是在未立案的情況下進行偵查的,相關偵查行為和全案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第三,自2012年4月22日龐萃茂、劉付華威等人被解除監(jiān)視居住之日起,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本案。根據法律規(guī)定,自2013年4月22日起已終止追究龐萃茂、劉付華威等的刑事責任。2022年玉林公安機關在沒有依法立案的情況下直接對本案進行偵查,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相關偵查活動不具有合法性。
玉林市公安局。劉虎 攝
第四,李杰才關于胡寧輝綁架他的陳述系猜測性陳述;證人關于胡寧輝綁架李杰才的證言均為猜測性證言,相關陳述和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被害人及證人的辨認程序不合法,辨認內容不具有真實性,不得作為定案根據。本案無合法有效證據證明胡寧輝參與綁架,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本案中,李杰才被綁架到何地都無法查明。一審法院認定涉案人員將其綁架至新垌村不同山嶺,缺乏合法有效的證據支持,相關判決不能成立。”
第五,被告人龐萃茂、劉付壽才等人在庭審中陳述稱,龐萃茂的妹妹龐翠翠、表妹劉付燕玲被李杰才及其團隊欺騙,向親戚朋友借錢投入傳銷,造成經濟損失,他們到李杰才家的目的是為了討個說法,幫助龐翠翠、劉付燕玲要回被李杰才卷走的錢,屬于正常的解決糾紛,沒有主觀惡性,不屬于犯罪行為。
龐翠翠證實,2006年,時年17歲的她和15歲的表妹劉付燕玲先后被騙入李杰才傳銷組織。“至今已相隔17年,我不想對任何人提起這段經歷,每天都在努力的嘗試說服自己忘掉過去,重新生活。”
05
在案證人被指“查無此人”
“一審法院未查清事實,錯誤將毫無關聯(lián)的個案堆積湊數(shù),制造出涉黑組織的假象,并作出錯誤判決。”辯護人認為,本案完全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構成要件,認定胡寧輝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依法應予糾正。
首先,絕大部分被指控涉黑人員相互之間是親屬、家族、親戚、村民關系或者工作關系,不是指揮與服從、命令與執(zhí)行的隸屬關系,并沒有形成某種穩(wěn)定的組織。胡寧輝與其他被指控人員之間的關系不具連續(xù)性,對其他人員無任何犯罪組織性質的控制力,完全不符合黑社會組織特征。“把正常的人際關系錯誤認定為犯罪組織關系,不管是對社會還是對胡寧輝等涉案人員的家庭來說,都是災難性的打擊。”
胡寧輝夫婦經營的美嘉超市。劉虎 攝
其次,胡寧輝與相關人員完全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征。一審法院認定胡寧輝等人通過綁架積累經濟資本,缺乏有效證據支持;認定胡寧輝通過開設賭場、非法采礦、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攫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是完全錯誤的;認定胡寧輝安排成員在其控制的賭場、砂場、超市工作,通過發(fā)放工資豢養(yǎng)組織成員,缺乏有效證據支持。
第三,審判機關將不具有關聯(lián)性的個案串聯(lián)起來,制造出“有組織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的假象,并據此錯誤認定胡寧輝與其他相關人員之間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實際上無有效證據證實胡寧輝有組織、有預謀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無有效證據證實涉案人員為非作惡,對兩廣交界群眾形成強大的心理威懾,嚴重危及當?shù)厝嗣袢罕姷娜松怼⒇敭a安全,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等,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的危害性特征。
“本案審查起訴階段的時間僅有14天,在如此短暫的時間內審查起訴一個有33名被告人、涉及19起犯罪事實的案件,在全國各地的司法活動中均未曾出現(xiàn)過。”
“偵查人員強行拼湊人數(shù)和案件。”胡寧輝的家人稱,本案有的案件屬于鄰里糾紛或經濟糾紛,比如胡寧輝等人與劉付純基兄弟之間的沖突,胡寧輝夫婦經營的美嘉超市與新萬蓮超市之間的恩怨,胡寧輝與邢要得、張水英經營的洗砂場之間的糾紛等。有的案件早已經過有關機關處理和調解結案,但為了拼湊黑社會組織,偵查人員又將其翻出來“回鍋”,并案辦理。
邢要得、張水英經營的洗砂場。劉虎 攝
胡寧輝的家人認為,有的案件跟胡寧輝毫無關系,而且公訴機關也沒有對胡寧輝進行任何指控,一審法院卻錯誤認定胡寧輝犯罪事實成立,比如大陂砂場被尋釁滋事案、陳梓炎被尋釁滋事案、張亞壽被尋釁滋事案和鐘國、涂鋒榮被尋釁滋事案。有的證人純屬子虛烏有,比如《起訴書》中所稱的劉付純基兄弟被故意傷害案證人“劉付秀梅”,當?shù)馗緵]有這個人,一審判決也未認定該證人證言;有的證人身份不明,比如在一審判決里8次作為證人出現(xiàn)、對多起案件進行指證的“葉某”,其真實性存疑。
“最令人發(fā)指的是,辦案人員對其他嫌疑人說就是要搞死胡寧輝,叫他們把犯罪事實全部推給胡寧輝,將本案搞成涉黑案件是政治任務,你們配合、簽字就好。證人劉付有泉、劉付業(yè)基、劉付澤基、劉明鋒、劉德權、劉付文龍都明確表示判決書上他們的證言都不是他們說的。肖國春在2008年的時候才14歲。”
目前,此案正在玉林中院二審審理中。“我們都要求開庭審理、進行網絡庭審直播,歡迎全國人民圍觀!我們都不怕出丑,相信法院更不會怕。”此案一些家屬對筆者說。
玉林市中級法院。劉虎 攝
附錄:
33人中31人的法庭供述記錄
當事人家屬在庭審旁聽過程中,聽到葉宇、劉付炎、胡海涌、羅漢毅等人講述審訊中遭遇刑訊逼供,羅漢毅還說江口水庫夢幻水鄉(xiāng)賓館就是人間地獄。
1、葉宇在庭審中說,在多次訊問之前,其已經被民警吊起來打了,嚴重傷害其身體和消磨其意志,辦案單位每天只給一個饅頭吃,其基本的吃飯未能得到保障。
2、劉付炎在法庭上說,其在公安機關所作供述不是事實,其不識字,公安機關怎么寫都行,他不得不簽字。
3、胡海涌在法庭中說,他在被監(jiān)視居住期間長達七個月的時間一直在被辦案民警吊起來打,逼其簽字,不簽字就打到其簽字、整死他。在同步錄音錄像之前,民警提前要求他將公安人員提供的內容說,如果不按照公安人員的意思說,就會被吊打等。
4、黃韜在庭上說,辦案民警打好筆錄,威脅他不簽字也要打到他簽字。在同步錄音錄像之前,辦案民警要求其背熟口供,讓其說的。
5、巫福浪在庭審中說,在監(jiān)視居住期間民警對其進行刑訊逼供所得,期間自己連狗都不如,不簽字也打、簽字也打,訊問筆錄也是柳晨雨警官打好筆錄給他簽的。他說他不想被打死,自己有老婆和兩個兒還小,要保命。
6、胡智輝在庭審中說,辦案民警陳占偉對其刑訊逼供所得,陳警官威脅:“不簽字就打死你,還有90天慢慢玩死你,玩到你承認為止。”警察將拉其到沒有監(jiān)控的地方,墻上打著兩個鐵環(huán),用濕毛巾墊在手銬上將其吊在半空中。監(jiān)視居住期間,辦案民警在不讓其看材料的情況下要其簽字,并威脅道:“不簽字就打死你。”
7、羅漢毅在庭審中說,在監(jiān)視居住點被吊打了7個月,完全不敢不簽字,監(jiān)視居住點就是人間地獄。
8、劉付壽才在庭上說,其有罪供述是辦案人員龐智、陳占偉、陳國強警官對其刑訊逼供、吊打、寫好材料逼其簽字。龐智警官在監(jiān)視居住期間將其吊在一個墻壁上有6個鐵環(huán)的房間墻上2.5米處用手銬將其吊住,每次吊起20分鐘,最多在一次問話過程中吊起過6次。
9、劉付立海在庭上說,其在監(jiān)視居住期間,在夢幻賓館時,辦案民警在上廁所的時候灌尿液給他喝,將他關在小屋子里面吊起來,不給睡覺不給吃、不給喝,連續(xù)十幾天不給睡覺、洗澡。一直恐嚇一定要按照辦案警察教他的那樣說。其為了保命所以做了虛假供述,其剛被抓獲時200多斤,被吊打至100多斤。
10、劉付寧賢在法庭上說、其所作供述都是辦案民警對其拗腰、吊打、刑訊逼供所得。
11、劉付金壽在法庭說,在錄音錄像之前先錄好口供,不簽字就吊他。錄同步錄音錄像時,其如果沒錄好,就先拉出去打一頓,再回來錄。
12、劉付亦振在法庭上說,其供述不是真實的,是刑訊逼供所得,他是不得不簽字的,系龐智、小龐兩名警官對其刑訊逼供,使用吊打、恐嚇的方式逼其簽字。辦案人員一定要他供說看見巫福浪打過邢龍飛和邢好運,他說沒看見打過就拉他去打,吃的飯都被打的吐出來,還說如果你不說巫福浪打過,就繼續(xù)吊打。后來他受不了,就說了巫福浪打過。但巫福浪就天天被打得哭著被拉回來,連續(xù)打了幾天,感覺很對不起巫福浪。
13、劉付明聰在法庭上說,辦案民警將很多情節(jié)嚴重化,很多不關胡寧輝的事情他都安在胡寧輝身上,供述并不是真實的。在簽筆錄時,有些筆錄其看都沒看過,辦案警察完全不讓看。
14、肖國春在法庭上反映,其反映關于黑社會組織性犯罪相關供述都不是真的,系陳占偉、黃俊華、龐智三位警官逼他簽署的。
15、羅朝聘在法庭上說,很多事情他不知道(不了解),是辦案民警告訴他的,并要求他簽字。
16、羅俊琦在法庭上說,民警沒讓其看筆錄的情況下,只是逼他簽字。
17、劉付玉勝在法庭上說,在偵查階段所作供述不是真的,系辦案民警陳占偉、梁姓警官對其進行毆打,并威脅不說就拉其去打到他說。他曾經咬舌自盡過兩次。多名被告人說看見劉付玉勝走著進審訊室,爬著出來。
18、李建平在庭上說,民警威脅他不按照民警的意思簽名回去又吊,他沒有辦法。
19、胡仁輝在法庭上說,辦案民警將其吊起來綁在沙發(fā)上,往其嘴里灌水、鼻子里塞煙頭,多次拷吊他,其背部有一較大的傷口是民警刑訊逼供時導致的。他在法庭上想將其衣服撩開給法庭看看背后的傷口,審判長并未準許。
20、邱錫朋在法庭上說,在江口水庫夢幻水鄉(xiāng)賓館時,民警拿自己做好的材料讓其簽名,訊問筆錄其完全沒看過便讓其簽名。
21、鐘昌盛說,在同步錄音錄像時,民警在開始錄之前先跟其說好了相關內容,口供內容不是真的。
22、劉英海說,口供不是他真實講的,是辦案民警對其進行刑訊逼供所得。他被打掉一顆牙,現(xiàn)在都還痛。
23、鐘昌進說兩名辦案警官寫好筆錄直接讓其簽字,不簽字就打。
24、胡禮輝在法庭上說,他受到陳占偉、龐智刑訊逼供,在做同步錄音錄像之前,龐智警官先教其說一遍,并威脅不然回來打他,才讓他去錄的。
25、李廷龍說,其被龐智警官刑訊逼供,逼供完就將其反扣在床上,掛在墻上。其在江口水庫期間一直被整,常用的手段是在一個打了6個鐵環(huán)的房間,用毛巾塞進手銬,將其吊在墻上、給其戴上安全頭盔不停地用其腦袋撞墻壁。
26、龐萃茂在法庭說,其遭受了刑訊逼供,被民警踢肚子、毆打,被打地跪在地上,其他民警還踢他的腳,6個月期間每次問話都打,同步錄音錄像期間如果不配合回來繼續(xù)打,反扣在墻上,吊他打他,每次同步錄音錄像之前要說什么都是提前排練好的,去的時候如果不按他的說法又吊打。
27、彭汝娟說,是民警叫她把罪行推給胡寧輝的,民警將筆錄打印好直接給她簽字。
28、劉付錦賢說,系在某種壓力之下作出的筆錄,錄口供的民警只有一人。同步錄音錄像也是在某種壓力之下作出的。
29、劉付強說,其是在某種情況之下說的,那種情況只有天知我知。很多時候根本沒有問話,民警拿筆錄直接叫他簽字,在監(jiān)視期間所作筆錄不是自愿供述。
30、肖國禮說,案件中很多事情發(fā)生時,他才10歲,不知道這些,但是辦案民警對其說你不可以不簽。不簽就把將其丟在監(jiān)視居住那里,動不動就拉出來打一頓。
31、鐘繼利說,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相關供述,都不是他自己講的,能不簽字其盡量不簽字,但是沒辦法,辦案民警“偉哥”要求其一定要簽字。
來源:劉虎和朋友們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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